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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2290号

吕应尚与麻军梅、石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应尚;麻军梅;石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2290号

原告:吕应尚,男,汉族,1961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宁,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系原告吕应尚之妻。

被告:麻军梅,女,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石喜平,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吕应尚诉被告麻军梅、石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吕应尚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应尚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应尚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吕应尚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