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2290号
原告:吕应尚,男,汉族,1961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宁,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系原告吕应尚之妻。
被告:麻军梅,女,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石喜平,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吕应尚诉被告麻军梅、石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吕应尚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应尚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应尚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吕应尚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