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971民初1142号之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熊奇、曲松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熊奇;曲松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142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负责人:杨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亢,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嘉敏,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奇,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被告:曲松涛,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5号二楼。

负责人:李枭。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熊奇、曲松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已向其赔偿2000元为由请求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常甲甲

审 判 员  雍 维

人民陪审员  韩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琛懿

书 记 员  吴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