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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667号

龚亚兰与马太森、四川腾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亚兰;马太森;四川腾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67号

原告:龚亚兰,女,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用斌,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师律师。

被告:马太森,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腾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玲,女,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

负责人:严明杰。 原告龚亚兰与被告马太森、四川腾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龚亚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亚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