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晋018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财茂,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文盲,古交市煤炭公司员工,住古交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刘小军,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乃平,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病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俊红,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凡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陕西省白河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抓获,于2019年1月2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惊琦、李艳,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太军,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白河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30日归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临时羁押在白河县看守所,于2019年2月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病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武俊妮,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五当,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4日主动投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二万,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30日主动投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贾林,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俊强,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2日归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康所青,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古交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建新,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阳曲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闫万平,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抓获,于2019年1月2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齐红俊,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福忠,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薛志军,山西晋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高峰,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息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凯,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锦飞,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古交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被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转取保候审。辩护人连亚琴、张红霞,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康常明,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高中文化,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法人,住古交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靳志斌,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耿和平,男,1961年2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初中文化,古交市蔬菜公司职工,住古交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转取保候审。辩护人白马环,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吉孝,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介休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秦斌、左新淼,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古检刑刑变诉〔2019〕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古检刑刑追诉〔2019〕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犯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康所青、郭建新、闫万平、李二万、李福忠、张俊强、马锦飞、曹高峰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吉孝、耿和平、康常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志刚、弓振亮、冯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康所青、郭建新、闫万平、李二万、李福忠、张俊强、马锦飞、杨五当、曹高峰、刘吉孝、耿和平、康常明及各辩护人,鉴定人员张某1、候某、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人周财茂与被告人马乃平、闫万平、康所青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采矿领域实施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犯罪事实:1.非法采矿犯罪事实:2008年期间被告人周财茂等人承包的鱼龙庄煤矿因政策性关闭后,因周财茂在矾石沟内有一个倒闭的焦化场地,该厂地段有丰富的煤炭资源。2008年6月,被告人周财茂便谎称在该场地内进行养殖,指使司机被告人康所青在古交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农得富养殖场,在被告人马乃平的参与下,把焦化厂圈起来建起厂房,圈养十余条藏獒大型犬,伺机非法采矿。2010年后,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开始组织人员进行非法采矿。周财茂、马乃平召集被告人康所青、郭建新、李二万、张俊强、马锦飞、杨五当等人来到养殖场,每个人发给一台对讲机,组成由李二万管理,其他人员参与放哨、清理非法采矿痕迹、转运非法采出的煤炭的地面团伙;孟凡华、王太军组织形成由杨五当和陕西籍民工组成的地下采煤团伙,杨五当担任安全员并负责井下抽水,王太军负责组织工人采煤。被告人王太军带领工人进入矿井内,使用电镐采煤并用机动三轮车运输到井口把煤装入塑料袋背出井口装到微型面包车里,每车装四十余袋(约一千余斤),张俊强、马锦飞、康所青分别驾驶车运离养殖场。2013年3月4日,在采煤过程中造成任某死亡的事故后,被告人周财茂等人才停止非法采矿。经查证,仅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该犯罪团伙非法采煤10000余吨,并以每吨6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康常明,获利600余万元。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再次把原班人员组织起来,被告人李二万、李福忠、曹高峰负责放哨、清理非法采矿造成的现场痕迹、养狗护院,被告人孟凡华、王太军组织工人采矿,张俊强、马锦飞负责转运煤炭,闫万平负责结算销售煤款,杨五当负责安全管理。为增加产量,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重新在养殖场的厂房建造两个井口,改进设备,将微型面包车更换成卡车,大肆非法开采。经查证,2017年至2018年期间产出7000余吨原煤,以每吨420元的单价销售给刘吉孝、耿和平,获利约300万元。2019年8月1日,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周财茂等十三人在古交市矾石沟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总量47752吨,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价值人民币30641025.84元。在审查起诉阶段,马锦飞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69000元。2.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事实: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在古交市西曲矾石沟农得富养殖场组织工人非法采矿时,造成工人邱某、庞某受伤的事故后,仍不吸取教训继续让工人作业。同年3月4日,又造成任某死亡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安排被告人康所青驾驶养殖场的微型面包车,伙同王太军、李二万、杨五当等人将遇难者运到文水殡葬场火化,用销售出的煤款支付遇难者家某及当事人共计145余万元。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康常明明知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在古交市矾石沟内非法采矿,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向周财茂、马乃平购买非法采出的原煤10000吨,共支付煤款600余万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耿和平、刘吉孝明知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在古交市矾石沟内非法采矿,以每吨420元的价格购买到7000余吨非法开采的原煤,雇用李某1等人的运输车,销售往介休新基业洗煤厂、大丰洗煤厂,共支付煤款300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耿和平主动退缴其非法获利22000元。
二、违法事实:1.寻衅滋事违法事实:2002年冬天,被告人周财茂、闫万平、耿光明(另案处理)、闫拉频(在逃)每人投资60万元合伙承包古交市鱼龙庄煤矿,闫拉频任法人代表。期间因承包费问题与鱼龙庄村民多次发生纠纷,村民马拉为、马锁地、马和平、马善清等人先后8次堵停煤矿造成煤矿停产两个月,捣毁绞车一部,拆除道轨30余米,多次拆毁棚架。2004年4月初,被告人周财茂为阻止村民前往矿上,购买两口棺材摆放到煤矿附近显眼处进行恐吓,并且股东商议村民再来矿上闹事时进行反击。2004年4月19日,鱼龙庄村民携带镐把并带领古交市电视台记者前往煤矿时,被告人周财茂让煤矿铲车司机周永茂、张宝牛封堵通往鱼龙庄村公路的进出口,指使马乃平、闫万平、郭建新等人,头戴安全帽,手拿镐棒,与村民发生打斗,造成鱼龙庄村村民马拉维、马双喜二人轻伤,刘三变等十人轻微伤,煤矿方康发全、闫万平、沈先亚、闫候三、郭建新轻微伤,电视台记者和其它村民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2.骗取贷款违法事实:2011年12月,被告人雷金光(另案处理)在周财茂的同意下,借用周财茂实际控制的农得富养殖场的名义,农得富养殖场的法人康所青在明知养殖场已倒闭,场内未饲养任何家禽的情况下,按照周财茂的指示,将养殖场的工商营业执照出借给雷金光,并协助雷金光办理贷款手续,编造购买种猪、猪苗的理由,以其妻子康英英(实际控制人)的汽车运输公司做担保,向山西省农村商业银行古交支行骗取贷款100万元,2012年3月22日归还。2012年4月28日以同样手段从古交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至今未归还。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与出示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搜查、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财茂组织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康所青、郭建新、李二万、闫万平、李福忠、马锦飞、杨五当、张俊强、曹高峰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价值人民币36641025.84元,情节特别严重,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所青、郭建新、李二万、闫万平、李福忠、马锦飞、张俊强、曹高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和平、刘吉孝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煤炭予以代为销售,数额达300万元;被告人康常明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煤炭予以收购,支付煤款约600万元。被告人耿和平、刘吉孝、康常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财茂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康所青、郭建新、李二万、闫万平、李福忠、马锦飞、杨五当、张俊强、曹高峰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五当、李二万、耿和平、刘吉孝、康常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康所青、闫万平、李福忠、张俊强、曹高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马锦飞、李二万、杨五当、耿和平、刘吉孝、康常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李二万、杨五当对该案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财茂辩称,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对非法采矿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无异议。但非法采矿破坏价值没有那么多。2013年卖给康常明的煤是原鱼龙庄煤矿剩余的煤和从西曲矿、矾石沟煤矿买回的矸石。2012年到2013年就没有开采出原煤。
被告人周财茂的辩护人刘小军的辩护意见是,控方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财茂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指控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无证据支持,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时间不能满足司法解释对期间的要求。对2012年至2013年期间财务往来的600万元不能认定为非法销售的数额,该600万元里面有康常明在原鱼龙庄煤矿欠周财茂的欠款,也没有证据卖给康常明的10000吨煤是非法开采出的原煤。600万元认定为非法所得证据不足。2017年至2018年期间的银行流水不等于销售额,应调取其他证据。对2017年到2018年非法开采破坏价值的鉴定时,只有杨五当一个人对非法开采具体地点进行指认,而且该非法开采的地点有历史形成的古空区,根据一个人的指认做为鉴定依据形成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破坏价值的结论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果构成犯罪,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对非犯罪财产予以解封。
被告人马乃平辩称,其不是老板,也没有分红和参与管理,就是周财茂雇佣的一个看门的。被告人马乃平的辩护人张俊红的辩护意见是,同意周财茂辩护人的关于鉴定意见的辩护观点。在非法采矿期间,马乃平是从犯、主观恶意小,不是组织者、投资人,受周财茂雇佣,没有从煤炭销售款中获得非法收益,按周财茂要求结算,结算所得款项全部交与周财茂,不应当算其非法所得,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马乃平犯罪所得数额,请求对查封财产予以解封。马乃平只是做地面辅助性工作,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量刑应为最轻,对井下人员的伤亡不是直接管理人员,是从犯。控方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乃平等人构成恶势力。2004年的寻衅滋事违法事实是鱼龙庄村民多次到煤矿闹事引发械斗,如果任由村民闹事可能导致井下人员伤亡事故,煤矿工人是出于安全的正当防卫。请求对马乃平判处缓刑。
被告人孟凡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孟凡华的辩护人郑惊琦、李艳的辩护意见是,同意周财茂辩护人的关于鉴定意见的辩护观点。孟凡华受雇于周财茂,收到的主要为工人工资,自己的十几万元利润至今周财茂仍未支付,非法所得应由周财茂退还。非法采矿期间组织者是周财茂。孟凡华是文盲,不懂法。自愿认罪、悔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不大,只是负责工人干活,井下由专门的安全员负责,事故发生时不在古交,事故发生后还陪同死者家某来古交协商赔偿事宜。
被告人王太军辩称,自己只是孟凡华雇佣的一个干活的工人。被告人王太军的辩护人武俊妮的辩护意见是,王太军仅是一名孟凡华雇佣的采煤工人,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不是组织者、管理者,王太军是初犯、偶犯。本案已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不应追诉相关人的责任,且井下负责人为杨五当,王太军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杨五当、康所青、郭建新、闫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闫万平的辩护人王**、齐红俊的辩护意见是,闫万平在非法采矿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轻,系从犯,参与非法开采犯罪活动时间短,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涉及寻衅滋事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且主要为冲突对方的证言,是利害方证言,因此证据不充分。请求对被告人闫万平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二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二万的辩护人贾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二万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且主动投案,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且被告人李二万在案件侦破中积极配合,对案件侦破起关键作用,量刑应当比被告人杨五当轻。
被告人李福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福忠的辩护人薛志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福忠从2017年才开始参加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行为,破坏资源价值不应认定为36641025.84元,被告人李福忠系从犯,且因肢体残疾迫于生活困难才参与了非法采矿,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俊强、马锦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马锦飞的辩护人连亚琴、张红霞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锦飞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情节轻微,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锦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坦白涉案事实,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观恶性小,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是初犯、偶犯,具备缓刑适用条件,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曹高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曹高峰的辩护人张凯、张艳霞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高峰仅为受雇佣提供劳务的工人,并不参与利润分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曹高峰从2017年才开始参加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行为,参与时间短,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曹高峰愿意退缴非法所得及缴纳罚金,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吉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吉孝的辩护人秦斌、左鑫淼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吉孝开始并不知道拉运的煤炭为非法开采,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意识不到其行为触犯刑法,主观恶意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未参与煤款的支付收取和拉煤整个流程,系从犯:犯罪后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耿和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耿和平的辩护人白马环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耿和平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自侦查到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交赃款,且系初犯、偶犯,应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康常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康常明的辩护人靳志斌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康常明量刑建议过高,应免予刑事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是多少,购买的煤多少来自黑煤窑,本案证据不足。康常明认罪认罚,要么无罪,要么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犯罪事实(一)非法采矿犯罪事实:2008年期间被告人周财茂等人承包的鱼龙庄煤矿因政策性原因被关闭,被告人周财茂在矾石沟内有一个倒闭的焦化场地,该厂地段有丰富的煤炭资源,被告人周财茂意欲非法开采。2008年6月,被告人周财茂便指使其司机被告人康所青在该场地注册成立了农得富养殖场,在被告人马乃平的参与下,把该焦化厂场地圈起来建起厂房,圈养十余条藏獒大型犬,并在该养殖场内设计了井口,以养殖为掩护伺机非法采矿。2010年后,被告人周财茂召集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开始组织人员进行非法采矿。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又召集被告人康所青、郭建新、李二万、张俊强、马锦飞等人来到养殖场,每个人发给一台对讲机,组成由被告人李二万负责地面管理,康所青、郭建新等人参与放哨、看门、清理非法采矿痕迹;被告人张俊强、马锦飞转运非法采出的煤炭,接送工人;被告人马乃平负责召集工人、销售结算、发放工资;被告人孟凡华、王太军组织工人井下采煤;被告人杨五当负责井下安全、技术、抽水、确定非法采煤的地点。2012年到2013年3月期间,由被告人王太军带领工人进入矿井内,使用电镐采煤,并用机动三轮车将非法开采的煤运输到井口,装入塑料袋背出井口,装到微型面包车里,每车装四十余袋(约一千余斤);被告人张俊强、马锦飞分别驾驶车辆送到离养殖场不远的配煤厂等地点,后进行出售。2012年至2013年3月期间,该犯罪团伙非法采煤10000余吨,以每吨6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康常明经营的陆源洗煤厂,非法获利600余万元。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再次组织人员按原操作方式进行非法采矿,被告人马乃平、李二万、李福忠、曹高峰负责放哨、清理非法采矿的现场痕迹、养狗护院、看门,被告人孟凡华、王太军组织工人采矿,张俊强、马锦飞负责转运煤炭,被告人马乃平、闫万平负责结算销售煤款,杨五当负责井下安全管理。为增加产量,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在养殖场的厂房重新建造了两个井口,改进设备。将原来的三轮车运煤到井口改成直接皮带输送到井口,将微型面包车更换成卡车,大肆非法开采。经查实,2017年至2018年期间产出7000余吨原煤,以每吨420元的单价销售给被告人刘吉孝、耿和平,获利约300万元。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被告人周财茂等人2017年到2018年在该养殖场内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总量47752吨,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价值人民币30641025.84元。案发后,被告人周财茂给了被告人闫万平10万元,安排闫万平和霍金刚到陕西省白河县找被告人孟凡华,让孟凡华不要承认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向闫万平扣押93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2P164-181),证实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康所青、郭建新、闫万平、李二万、李福忠、张俊强、马锦飞、杨五当、曹高峰、刘吉孝、耿和平、康常明十六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受案登记表(3P1),2018年12月25日9时许,古交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上级指令:有人举报在古交市矾石沟马乃平养殖场院内有无证煤炭矿井,民警同古交市武装部、古交市国土局、古交市矿业执法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9时30分许,在马乃平养殖场院内锅炉房后发现一非法煤炭矿井。(3)养殖场现场巡查情况(2P19),2018年12月25日巡查情况:周财茂养殖场共分为前后院。前院大门左侧放养一只狼狗;前院左侧为一排房子、右侧为树林;前院内放养七、八只藏獒,并有一河南籍人员曹高峰;通过前院进入后院,后院左侧房顶上放养一只藏獒;后院放养共计十只左右猪羊;后院左侧一排房屋、右侧一排彩钢大棚。(4)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2P20-53):2019年1月9日,周财茂被抓获归案。(P20)2019年1月10日,马乃平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P22)2019年1月25日,孟凡华被抓获归案。(P24)2019年1月25日,雷金光、闫万平被抓获归案。(P28)2019年1月30日,王太军主动到白河县公安局麻虎派出所投案。(P31)2019年4月10日,康所青被抓获归案。(2P34)2019年4月2日,郭建新被抓获归案。(2P35)2019年1月30日,李二万被抓获归案。(2P36)2019年2月4日,李福忠被抓获归案。(2P37)2019年4月10日,马锦飞被抓获归案。(2P38)2019年4月14日,杨五当在张家口市三义堂村等待前来抓捕的侦查人员,并主动投案接受调查。(2P40)2018年12月25日,曹高峰被抓获归案。(2P42)2019年6月12日,张俊强被抓获归案。(2P44)2019年3月18日,耿和平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P49)2019年4月9日,刘吉孝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P50)2019年2月13日,康常明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P52)(5)被告人王太军、张俊强的羁押证明(2P32):2019年2月1日白河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太军于2019年1月31日被代羁押在白河县看守所。2019年2月1日被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阴斌、时俊强提回山西省古交市。2019年6月14日土右旗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俊强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土右旗看守所。(6)前科劣迹调查表(2P90-107),证实报告人周财茂等十六人均无前科。(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4P138-178):2019年3月4日,古交市公安局决定扣押被告人周财茂的矿灯8个,微型车4辆,农用四轮车3辆,对讲机1部,手电钻1台,三轮车14辆。2019年1月27日,古交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闫万平的现金人民币93500元。(8)周财茂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非法所得查证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至2013年该团伙销售原煤非法所得600万元,2007年至2018年该团伙销售原煤非法所得300余万元。(9)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结算单、马乃平出具的收条,证实2012年到2013年周财茂以每吨6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康常明经营的陆源洗煤厂,非法获利600余万元。2.证人证言(1)2018年12月26日康所平证言节录(4P1):我与古交市西曲农得富养殖场没有关系。十多年以前,我弟弟康所青拿上我的身份证说要注册一个养殖专业合作社。具体的事情我没有参与,不知情。(2)2019年1月28日覃粉明证言节录(4P11):2019年1月24日下午,闫万平让我和他开车去陕西玩,并说雷金光开车来接我。雷金光驾驶奥迪车接上我、闫万平和一名女子。雷金光和闫万平没有说去陕西干什么。1月25日的晚上十点左右,那名陕西女子说闫万平和雷金光有事不回了,让我和她一起回,我们连夜大概26日下午回了古交,把该女子送到白金龙酒店后我就回了家。和我们在夹河镇一起吃饭的是孟凡华,吃饭时,他们没有说此次去陕西的目的。他们肯定是有什么事要办,因为他们开了两间房,让我单独住一间,他们在另外一间里谈事情,有意在回避我。(3)2019年1月28日沈俊焕(孟凡华的妻子)的证言节录(4P19):闫万平带着两个朋友和我开车去了老家,见到孟凡华,孟凡华领着他们去冷水玩,就被公安人员带走了。我和万平的另一个朋友回了古交,见了周财茂,周财茂说没有开过矿,我又回到老家。(4)2019年1月28日康英英证言节录(4P5):2019年1月24日,我老公雷金光告诉我,他的朋友闫万平叫他去陕西玩几天,当天他们就走了。我不清楚他们去陕西什么地方了,只是说去陕西玩耍,让我不要管。(5)证人邱某的证言节录(6P8):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正月十八,我在古交市西曲村一个黑煤窑给一个叫“财茂”的老板打工挖煤。2012年11月份,我和我姐夫任某、老乡庞某到财茂煤矿干活,2013年正月十八我在井下受伤后我离开了财茂煤矿。财茂煤矿在古交市西曲村矾石沟一个养殖场内。我们先去财茂养殖场后院左手的小房子里,通过掀开小房子里面的地板砖进入矿井,我们用电镐打煤,用平车推煤,再用电瓶车将采的煤运到井口,再用人工把开采的煤炭拎出来,拎到停在锅炉房附近车库内的拉煤车上。一般都是下午6点开始干,第二天早上4、5点下班,晚上干活。每天的任务就是开采两汽车煤,大概每天出40、50吨。开采的是三尺煤。我不清楚煤炭销往何处,出来的煤炭都是财茂的弟弟处理了。煤矿上由财茂的弟弟负责。井下是孟凡华负责。(6)证人庞某的证言节录(6P27):2013年正月,我通过老乡介绍到古交市矾石沟财茂养殖场院内的一个煤矿上班,在该矿当采工,用电镐打煤。我上了六个班,正月十七的白天,因为工作面上的石头掉下来砸住我的腰,我的腰椎骨折,在古交二院住了两个多月,当时该矿的工头孟凡华出面和我妻子杨彩云商谈赔偿了四十万元。之后,我就没在该矿上班。正月二十三、四的时候,我的一个老乡叫任某在该矿出了事故死了。(7)证人王某1的证言节录(6P32):2012年过完春节后我去了周财茂的养殖场工作,2013年夏天手指受伤后离开的。期间,我负责看管养殖场的第二道大门。我在养殖场干活时,如果政府部门检查的不紧时基本是全天出煤,紧的时候就是半夜出煤。井下工人由杨五当带领井下工人下去,过两三小时他自己就上来和我们待在院子里了。煤炭矿井的入口在后院锅炉房后的小房子里的地板砖下面,进的时候揭开地板砖工人就进去了,出煤也在这个出口,井下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出来煤以后有专门的外包工把煤装入大车斗里,装满一车以后由俊强、建刚、老板的司机康所青驾驶养殖场的农用车拉到矾石沟的煤场。康所青除了运输煤以外,还负责接送采煤工人。(8)证人王某2的证言节录(7P63):我在周财茂养殖场开铲车。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断断续续干了三个月。2018年4月至6月干了两个月。工资是每月5000元。干活期间共产出最少5至6千吨煤炭。是4号原煤。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财茂的供述节录(3P3):2008年6月份左右,我在我矾石沟焦化厂旧址的基础上开办了养殖场。我养殖场里面的煤炭矿井2009年就已经建成了。法人代表是康所青,实际控制人是我,管理人员有马乃平、曹高峰,建成后伺机开采原煤。2016年冬天我开始组织人员进行非法开采,包工头是“憨宝”,他负责组织工人(有陕西、河南等地的工人)在井下开采,我弟弟马乃平在开采期间负责一些场外杂活(放哨、接送工人等),2016年冬天开采了十几天,共计开采了600至700吨原煤,这个煤出来以后就放到矾石沟我的一个煤场内(2018年夏天被经侦队查获的场地内),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武忠。2017年正月十五以后开始,我安排“憨宝”带领工人进入养殖场内的煤矿开采了大概1个月,出了700至800多吨原煤,当时我找的车送到矾石沟谢维存的富达洗煤厂,共计获利11.5万余元,现金结算。2017年开采我总计付了“憨宝”6万多元的工资,地面工人李二万6000元工资、李福忠12000元左右的工资,都是用现金结算。李福忠做些杂工(放哨、开关大门、打扫场地)。2018年农历3月开始,我组织人员抽水20来天,后断断续续开采到7月份,开采出的600多吨煤被古交市巡查人员在我配煤厂发现。2018年开采的600多吨煤和2017年剩下的100多吨烂煤都倒到石家河对面的沟里头了。我安排闫万平、雷金光一起和“憨宝”的老婆回到陕西白河去见“憨宝”,让他们告诉“憨宝”不要承认我们非法采矿的行为。我只告诉了闫万平去白河干什么,对其他人没有说。我给了闫万平10万元现金是用来路上开销。(2)被告人马乃平的供述节录(3P22):大概十年以前,周财茂在焦化厂的基础上建养殖场,一开始我帮着建设养殖场,后来建到半中间因为我和周财茂有矛盾我就走了。2017年期间周财茂因为有病去看病,就让我帮忙看场子直到现在。我不清楚是否有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我在里面没有股份。2017年我去的时候场子里有一个娄烦的“老康”看门,后来他走了;我亲自看管这个场子,看了一段时间我从古交雇了“高峰”来看门,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不清楚养殖场内有煤炭矿井,但我知道养殖场的围墙外有废矿井。我没有在养殖场内开采过煤炭资源。我不清楚周财茂是否在养殖场内开采过煤炭资源。我不清楚是否有其他人在养殖场内开采过煤炭资源。李福忠负责看门。(3)被告人孟凡华的供述节录(3P41):我认识周财茂,2002年至2003年我承包过他的这个煤矿,开采三尺煤,赚了30多万元。我借给过周财茂200-300万元,没有什么其他经济和业务往来。大概承包了一年多我就不干了。2013年我没有给周财茂开采过西曲矾石沟养殖场煤矿,没有承包过该煤矿。我不知道马乃平是否在周财茂的煤矿上干活。我不认识邱某、庞某、任某、陈全美、陈全荣。2019年1月25日晚上,我和古交的万平,还有一个和他一起的人(我不认识)在一起。2019年1月25日下午,我老婆沈俊焕给我打电话说,她领的古交的两个男的要见我,说关于我逃犯的事情,我和他们约到白河县冷水镇宋敬意家中见面。结果刚见面还没有谈要说的事情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当庭供述节录:2012年到2013年、2017年到2018年在周财茂养殖场组织工人给周财茂采过煤,具体由王太军负责带领工人下井干活,杨五当负责井下指挥、生产管理。生产一吨煤180元,我和王太军分20元,剩下的是工人工资。(4)被告人王太军的供述节录(3P53):我2018年3月份来过古交,在杨开金承包的原相的一个煤矿上干了两个月。每个月工资一万多点,两个月共挣了两万多。我没有在古交市西曲的矾石沟干活。当庭供述节录:2012年到2013年,2017年到2018年孟凡华雇佣我在周财茂养殖场给周财茂采过煤。井下负责人是杨五当,地面负责人是马乃平,我带着工人下井干活,挣了10来万元。(5)被告人闫万平的供述节录(3P66):2019年1月24日,周财茂让我陪雷金光一起出趟门,当时他没告诉我说去哪里,也没告诉我说去办什么事情。周财茂给我10万元,让我负责开销。到了高速口,雷金光坐着一辆黑色奥迪,同车的还有孟凡华的老婆和司机。在高速路上和雷金光、孟凡华老婆聊起来我才知道要去陕西白河见孟凡华劝他自首。1月25日下午,孟凡华过来把我们接到白河县的一个镇上孟凡华的亲戚家,在他亲戚家吃了晚饭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没有要去买车或做生意。当庭供述节录:我原是鱼龙庄煤矿的股东,2017年周财茂病了,让我给他非法采煤的煤矿开采出来的原煤过磅,收了10来万的煤款,都给了周财茂了。(6)被告人康所青的供述节录(3P82):我借用周财茂的场地办理一个养殖场,我把我自己家人的身份证拿上注册了古交市农得富养殖专业合作社,并在周财茂的办公场所挂牌。农得富养殖场法人是我,投资人是我和马乃平,我投资了30万元现金,马乃平投资的场地。我参与建设养殖场了,我一个人负责建设的,没有把煤炭矿井设计在养殖场内,我是2009年或2010年左右离开养殖场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认识李二万、郭建新,不认识阳曲的王新宽、王新明。我没有从农得富养殖场运输过煤炭,没有向周财茂和马乃平买过煤。2009年建起养殖场,养了三两个月的猪,赔了钱,我就离开养殖场了。我离开养殖场以后,我不知道马乃平是否继续经营,我不清楚我占用的那个场地地下有煤炭资源,我没有开采过煤炭资源。当庭供述节录:我一直给周财茂开车,养殖场实际控制人是周财茂,2012年到2013年我和张俊强、马锦飞从养殖场往配煤厂拉煤,还接送过工人。(7)被告人郭建新的供述节录(3P100):我从2008年离开鱼龙庄煤矿以后至今没有给周财茂干过活。2012年2013年期间没有与马乃平去过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我没有在矾石沟配煤厂与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的煤炭结算单上签过字。当庭供述节录:2012年到2013年在周财茂养殖场干活,负责放哨,马乃平每人给我们发了一个对讲机,给我们发工资,张俊强、马锦飞开车往外拉煤。我去康常明的洗煤厂记过卖给康常明煤的数。(8)被告人李二万供述节录(3P114):周财茂在西曲矾石沟里面建了一个养殖场,我在场里给他打杂工,养殖场建好了以后他雇佣工人在他养殖场院内的黑煤矿里挖煤,我在院子里负责打扫卫生(清理拉运煤炭留下的痕迹)。周财茂雇佣“憨宝”陕西籍包工头,其他工人我不认识。我们在养殖场院内挖煤的时候是马乃平负责管理。地面上有我、郭建新、康建刚、“飞飞”、张俊强、“康二小”;井下外包工有“憨宝”、王太军等人,当地人员有“王哥”、“太平”、“五当”,分工和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一样。2017年前井下工人进去用电镐打下来煤,再用三轮车把煤拉到养殖场房子井口的下面,再用人工把煤拎上来,煤拎上来直接放到停在养殖场院子里车库里的农用车上,装满以后车就把煤拉走了;2017年以后把出煤的口子改在对面的彩钢棚子里,用钢丝拉着铁斗子从井下往出吊煤。2017年前人工往出拎的量肯定没有2017年以后用铁斗子往出吊的量大。出的煤具体谁处置我不清楚,是马乃平负责。我们的工资每个月5000元到6000元,马乃平用现金发放给我们。是周财茂雇的我。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井下是“憨宝”负责,人员有“王哥”、“太平”、“五当”,剩下的有20至30个外包工;地面上马乃平负责,工作人员有“高峰”、“邢占”负责在地面上吊运煤的铁斗子;我、李福忠、老鬼(临县老汉)、还有一个叫不上来的人负责扫院子(清理痕迹);张俊强、“二子”、“飞飞”负责开大车;“爱国”负责开铲车;我们经常也交叉着干。下午6、7点开始干,第二天凌晨4、5点结束。一般是张俊强开着养殖场里的五菱牌面包车接送我们。我知道闫万平在外面和马乃平一起放哨了,干到2018年3月因为我家里有事就不干了。我不干以后,养殖场内是否还出煤我不清楚。当庭供述节录:2012年到2013年我和郭建新负责打扫清理拉完煤后的痕迹,郭建新还开过铲车装煤,张俊强、马锦飞负责往外拉煤和接送工人,马乃平总负责,还在路上放哨,井下杨五当负责,孟凡华、王太军负责井下采煤。2017年到2018年曹高峰负责操作机器,李福忠负责看大门和放哨。(9)被告人李福忠供述节录(3P138):下岗后我没有从事什么工作。我没有和李二万一起从事工作或共事。当庭供述节录:2017年到2018年我在养殖场负责为采煤放哨,是马乃平的负责人。(10)被告人马锦飞供述节录(3P147):2012年农历8月,马乃平让张俊强、我给他去西曲矾石沟的养殖场用微型面包车运输煤。我、张俊强、张海驾驶三辆面包车一起从养殖场内把外包工挖出的煤运输到古交市郝家庄的一个洗煤厂,每个月5000元工资。大概干了三个多月后我就离开了养殖场。2017年农历正月马乃平让我再来养殖场,二月我来的,我和张俊强都驾驶能载7吨左右煤的小型运输车把工人从养殖场内挖出来的煤运输到养殖场外面左手爬上坡的空地内,一直干到农历六月,马乃平停工在养殖场的羊圈里重新打开一个井口,农历8月改进了设备,9月开始再次出煤。一直干到腊月十五左右。2018年农历2月开始再生产,出了一个半月后我们停了工。马乃平给我每个月6000元。开采期间,我还给马乃平负责开面包车接送工人,开农用车转运开采出来的煤到煤场,有时候也开铲车装煤矸石。当庭供述节录:李二万、李福忠负责地面开关大门、放哨、打扫拉完煤以后的痕迹,放哨的每人发一部对讲机,杨五当是井下负责人,王太军负责井下采煤。(11)被告人杨五当供述节录(3P159):2004年左右,我经过朋友介绍去到周财茂的鱼龙庄煤矿干活,我在煤矿负责井下抽水,在鱼龙庄干到2008年煤矿关闭。后来周财茂在位于矾石沟里焦化厂的基础上开始建设农得富养殖场,我跟着在养殖场里面干活。在建设养殖场时就把以前的煤矿设计在养殖场里面,井口位置在养殖场车库的地面下,2009年初期继续建设,后期开始煤矿井下抽水维修等工程;2010年过了年以后开始从养殖场里面出煤,陆续出煤直到2013年正月里停采;2013年冬天又开始开采了一段时间就停了,直到2017年过了年开始抽水,2017年后期开始改巷道,改了巷道开始出煤出到2018年6月份因为检查就停产了,2017年开采了大概5个月,2018年开采了大概3个月。鱼龙庄煤矿关闭以后,从鱼龙庄到了养殖场的人员有我、郭建新、康所青、李二万、闫万平等。2008年至2009年建设养殖场期间,老板周财茂告诉过我们要在养殖场院子里面打一个煤炭矿井。当时从鱼龙庄过去的人员都参与了建设,也都知道要在里面打口子(煤炭矿井)的事情。非法开采期间,地面总负责是李二万,工人有李福忠、张俊强、马锦飞、康所青、郭建新、王新宽、张海、闫万平、曹高峰、王某2等人。康所青从2008年干到2013年走了,干活期间他在地面开大车运输煤、看门放哨、清理煤炭场地痕迹、毁灭非法开采证据等。我的工资一个月8000元,以天算。我在非法开采期间负责抽水、接电线、井下安全。当庭供述节录:马乃平是养殖场负责人,井下由我负责和王太军确定采煤的地点,安全、技术、抽水也是我负责。我带领勘查人员到井下指认过非法开采原煤的地点,指认的是2017年到2018年开采的地点,2012年到2013年开采的巷道进不去了就没有指认。我指认的都是实际开采过的。(12)被告人曹高峰供述节录(3P169):2018年12月1日,马乃平让我去他的养殖场看门、喂狗,当时和我说工作的时候给我2000元一个月。我不知道马乃平养殖场后院有煤炭矿井。在我看门期间,没有其他人进出养殖场。马乃平平时不去养殖场。我认识周财茂,2018年我与周财茂好像联系过。当庭供述节录:2017年5月去了采煤养殖场负责看门、放哨。(13)被告人张俊强供述节录(3P187):我是在2008年鱼龙庄煤矿关闭以后就跟着周财茂去了养殖场了,为马乃平运输转移非法采出的原煤。刚开始我不愿意,马乃平说是没事我就答应了。我驾驶马乃平的运输卡车从养殖场内拉上转移到养殖场后五十米处的煤场里。每车能拉八、九吨,一天运输三、四趟。到了冬天,马乃平把储煤场换到了郝家庄雷金光的煤场里,并且让我、康所青、马锦飞三个人用面包车代替卡车进行运输,每车装三十来袋约一千来斤。马乃平给每个人都配备了一台对讲机。到了2013年煤矿出事我才离开;2017年我又去了养殖场干到2018年的3、4月份走的。2009年建成以后,2010年或2011年期间就开始出煤了,每天出的50来吨煤,到了2017年2018年期间每天出70至80吨煤,准确数字我记不清楚了。我们将非法开采的煤转移到储煤点有距离养殖场20米处的空地上、养殖场前面的坡上、郝家庄煤场一个、天马洗煤厂,前后总共在这四个地方放过煤。我自从进了养殖场以后,我估计产出煤一共有16000吨左右。我认识李福忠和曹高峰,我们开采期间李福忠是养殖场内放哨的,他是2012年期间到养殖场的。曹高峰在养殖场内看大门、看院子、放哨,他是2017年到养殖场的。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4P119)2018年12月25日,古交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山西省古交市矾石沟周财茂养殖场进行了现场勘验。附现场图、现场照片12张。(2)辨认笔录(4P26-118)李二万辨认出周财茂、马乃平等人非法采矿地点及相关犯罪场地。李二万辨认出李福忠、张俊强、曹高峰、王太军、孟凡华、马乃平、周财茂、杨五当、康所青、郭建新、马锦飞。王某2辨认出耿和平、王太军、李二万、李福忠、张俊强、马乃平、闫万平、孟凡华、周财茂。刘某辨别、确认磅房人员孟凡华、闫万平。耿和平辨认出孟凡华、周财茂、李某1、刘吉孝、马乃平、闫万平。康某1辨认出郭建新是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与陆源洗煤厂进行财务对接时,马乃平所带领的财务人员。(3)指认现场笔录(4P128)2019年5月21日,杨五当指认出,周财茂等人在古交市农得富养殖场院内开挖三个井口,连通古交市矾石沟煤矿7号坑废弃巷道,经该废弃巷道进入煤田进行非法采矿。共附4张照片。(4)搜查笔录(4P137)2019年3月4日,古交市公安局带领周财茂前往古交市西曲村铁道桥下周财茂老院子进行搜查。发现作案工具矿灯8个,在拉运工人的汽车内发现一部对讲机。5.鉴定意见2019年8月1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认定书认定:2017年到2018年,(1)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总量47752吨。(2)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价值30641025.84元人民币。(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事实2012年到2013年期间,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等人在古交市西曲矾石沟农得富养殖场组织工人非法采矿。2013年2月26日,造成工人邱某、庞某受伤的事故,同年3月4日非法开采矿井塌方,又造成工人任某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安排被告人康所青驾驶养殖场的微型面包车,伙同王太军、李二万、杨五当等人将遇难者运到文水殡葬场火化,后赔付当事人及遇难者家某共计145余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6P1),证实2019年2月27日,古交市公安局发现2013年3月被告人周财茂等人在古交市矾石沟养殖场内非法采矿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2)任某、陈全荣的户籍资料(6P68-71),证实陈全荣是任某的妻子。(3)被告人张俊强的账户存取明细、康某2(康常明公司会计)存款凭条、死者家某任秀术账户转账凭证(6P54-64)、死者家某陈全美、陈全荣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3月25日,康某2分两次存入被告人张俊强账户100万元、41万。被告人张俊强给死者任某家某任秀术转账100万元,现金5万元;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张俊强账户支取41万元。(4)申请火葬登记表(6P66),证实2019年3月7日,陈全荣对死者任某火葬的申请。(5)任某死亡注销证明、冷水镇川共村民委员会户口注销证明(6P72-75),证实2013年3月4日任某死于生产事故。(6)王某1住院病例、邱某住院病案、庞某住院病案(6P76、6P90-101、6P103-129),证实王某1左手食指中节指骨基底撕脱骨折,2012年10月2日入院,2012年10月15日出院。邱某左髋部软组织损伤,2013年2月27日入院,2013年3月4日出院。庞某腰部腰椎骨折,2013年2月27日入院,2013年5月14日出院。2.证人证言(1)2019年1月23日邱某证言节录(6P8):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正月十八,我在古交市西曲村一个黑煤窑给一个叫财茂的老板打工挖煤。2012年11月份,我和我姐夫任某、老乡庞某到财茂煤矿干活,2013年正月十八我在井下受伤后我离开了财茂煤矿。财茂煤矿在古交市西曲村矾石沟一个养殖场内。我们先去财茂养殖场后院左手的小房子里,通过掀开小房子里面的地板砖进入矿井,我们用电镐打煤,用平车推煤,再用电瓶车将采的煤运到井口,再用人工把开采的煤炭拎出来,拎到停在锅炉房附近车库内的拉煤车上。一般都是下午6点开始干,第二天早上4、5点下班,晚上干活。每天的任务就是开采两汽车煤,大概每天出40、50吨。开采的是三尺煤。我不清楚煤炭销往何处,出来的煤炭都是财茂的弟弟处理了。煤矿上由财茂的弟弟负责。井下是孟凡华负责。我姐夫任某,是在2013年正月十八我受伤后的几天以后出的事(具体哪天记不清楚),正月二十左右半夜两三点在财茂煤矿井下干活的时候发生塌方事故去世了。出事以后是我老婆陈全美、我二姐夫黄培林处理的,他们清楚。得到了100多万元的赔偿,当时是老板周财茂通过孟凡华处理的。在得到赔偿以后,对方要求把赔偿协议和火化证处理掉了。(2)2019年1月23日陈全美的证言节录(6P14):2013年正月里我姐夫任福祥在古交市西曲“财茂”煤矿井下干活的时候,发生塌方事故造成了死亡。当时财茂煤矿包工头叫孟凡华。孟凡华作为矿方代表,和我家人达成赔偿100万元的伤亡抚恤费另加5万元的安葬费,共105万元。后来孟凡华说不应该把赔偿协议和火化证明给别人看,当时就把赔偿协议和火化证明烧了。(3)2019年1月24日陈全荣的证言节录(6P18):我原来的老公叫任某,2013年正月二十三在山西太原的一个煤矿发生事故死亡了。接到我妹妹陈全美的电话,知道我老公去世的消息,后来所有的事都是我妹妹陈全美和我妹夫黄培林处理的。得到了105万元的赔偿费,其中5万元安葬费、100万元的死亡抚恤费。后来我把赔偿协议和火化证明烧了。(4)2019年1月24日黄培林的证言节录(6P23):任某是我大姐夫,大概五年前的正月里他在山西古交煤矿打工发生矿难死亡。后来和对方协商成105万元处理此事。签了赔偿协议,去火葬场火化了,后我们拿着骨灰回老家安葬了。(5)2019年1月31日庞某的证言节录(6P27):2013年正月,我通过老乡介绍到古交市矾石沟财茂养殖场院内的一个煤矿上班,在该矿当采工,用电镐打煤。我上了六个班,正月十七的白天,因为工作面上的石头掉下来砸住我的腰,我的腰椎骨折,在古交二院住了两个多月,当时该矿的工头孟凡华出面和我妻子杨才云商谈赔偿了四十万元。之后,我就没在该矿上班。正月二十三、四的时候,我的一个老乡叫任某在该矿出了事故死了。(6)2019年4月4日王某1的证言节录(6P32):2012年过完春节后我去了周财茂的养殖场工作,2013年夏天手指受伤离开的。期间,我负责看管养殖场的第二道大门。我在养殖场干活时,如果政府部门检查的不紧时基本是全天出煤,紧的时候就是半夜出煤。井下工人由杨五当带领井下工人下去,过两三小时他自己就上来和我们待在院子里了。煤炭矿井的入口在后院锅炉房后的小房子里的地板砖下面,进的时候揭开地板砖工人就进去了,出煤也在这个出口,井下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出来煤以后有专门的外包工把煤装入大车斗里,装满一车以后由俊强、建刚、老板的司机康所青驾驶养殖场的农用车拉到矾石沟的煤场。康所青除了运输煤以外,还负责接送采煤工人。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财茂当庭供述:2012年到2013年准备非法采矿时,因为出了事儿就没干成,因为冒顶死了一个人,具体咋死的不清楚,是杨五当、孟凡华处理的善后事宜。(2)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马乃平供述节录(6P3):2013年期间,我没有处理过一个陕西籍的人员死亡事故。没有将一个因事故死亡的陕西籍民工送至文水火葬场。当庭供述:重大责任事故我没有参与,周财茂给了我一张卡让我转145万,我就转了。(3)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李二万的供述节录(6P5):有一天白天,忘了谁叫的我,说在坑下死了人,让我去和司机(张俊强还是康二小不确定)把死人送到交城,我坐上养殖场内的微型车,车上已经有杨五当、太平在坐着,而且车上已经把死者用布包好放在后备箱里,司机拉上我们到了交城把车停到路旁等了一会,过来一辆车下来两个人,把我们的后备箱打开,把人抬到另一辆车上,然后我们就分开了,我们三人都没有下车。马乃平去了,但没有坐我们的车,而是驾驶周财茂的8826吉普车(白色),在我们的车后面跟着,到了交城以后,马乃平从车上下来,我们看见了他。(4)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杨五当的供述节录:非法开采期间发生过事故,有受伤的人,还死亡了一个人。受伤的人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死亡的人是陕南井下采煤的工人,在2013年的正月里开采煤矿塌方死亡。上了地面我汇报了马乃平,他安排康所青开车带着我、王太军、孟凡华将人带到交城,然后就回去了。(5)被告人孟凡华的当庭供述:2012年、2013年采煤时发生事故死了一个人,周财茂打电话让我把死者家某领到文水。(6)被告人王太军当庭供述: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了一个人,是杨五当指挥我们把尸体抬出井外。4.辨认笔录(6P39-53):邱某辨认出孟凡华、马乃平、王太军、周财茂。陈全美辨认出孟凡华。(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等人在古交市矾石沟内非法采矿期间,以每吨6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康常明经营的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煤10000吨,被告人康常明明知是非法开采的原煤而购买,结算煤款600余万元。2017年后半年,被告人马乃平告诉被告人耿和平他从西曲矾石沟养殖场偷挖出一批4号原煤,让耿和平联系出售。被告人耿和平带着刘吉孝明到古交市矾石沟马乃平的配煤场地看了煤,取样进行了化验,以每吨420元的价格购买了7000余吨非法开采的原煤,耿和平雇用李某1等人的运输车,刘吉孝联系销售给介休新基业洗煤厂、大丰洗煤厂,耿和平、刘吉孝支付给周财茂煤款300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耿和平主动退缴其非法获利2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7P1),2019年2月27日,古交市公安局在侦办12.25非法采矿案的过程中发现,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法人康常明在明知周财茂等人在古交市西曲矾石沟周财茂养殖场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情况下,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收购周财茂等人非法开采犯罪所得的10000余吨原煤,周财茂等人从中获利600余万元。(2)记账凭证、结算单、收条(7P137-159):2012年8月第34号记账凭证、结算单,证实2012年8月28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收到矾石沟配煤厂(实际为马乃平)3560吨原煤(单价650元每吨,总价2314000元)并进行了结算。2012年9月第53号记账凭证、结算单,证实2012年10月8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收到矾石沟配煤厂(实际为马乃平)原煤2093吨(单价650元每吨,总价1360450元)并进行了结算。2012年10月第29号记账凭证、结算单,证实2012年10月17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收到矾石沟配煤厂(实际为马乃平)原煤2624.8吨(单价600元每吨,总价1574880元)并进行了结算。2012年11月第28号记账凭证、结算单,证实2012年12月8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收到矾石沟配煤厂(实际为马乃平)原煤1326.56吨(单价630元每吨,总价835732元)并进行了结算。2012年8月第30号记账凭证、收条,证实2012年8月31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支付马乃平100万元。马乃平出具了收条。2012年9月第41号记账凭证、收条,证实2012年9月13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支付给马乃平矾石沟矿煤款30万元。马乃平出具了收条。2012年9月第47号记账凭证、收条,证实2012年9月26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支付给马乃平矾石沟矿煤款100万元。马乃平出具了收条。2012年10月第28号记账凭证、收条,证实2012年10月26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支付马乃平矿煤款100万元。马乃平出具了收条。2012年11月第23号记账凭证、收条,证实2012年11月23日,陆源选煤有限公司付马乃平煤款100万元。马乃平出具了收条。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支付煤款100万元的收据、支付马乃平41万元的收条、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回单(7P161-164),证实2013年3月6日,张俊强收到煤款100万元(贵明备注:付乃平煤款);2013年3月25日,马乃平收到陆源选煤有限公司41万元。(3)耿和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7P165-222),证实耿和平账号:×××,从2013年开始,转账记录中有“古交煤款”“古交低硫”字样,且有多笔大额(几十万至一百万不等)存入、转出的记录,其他账户中没有相关大额借贷记录,系通过该卡收取煤款。(4)关于周财茂等人非法采矿罪非法所得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耿和平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22000元。2.证人证言(1)证人康某2证言节录(7P45):2013年期间,我在古交陆源洗煤有限公司做出纳,公司董事长是康常明,总经理是康某1,财务科总负责人是王**。有马乃平签字的收条,是康常明安排王**,然后王**和我一起去银行办理的,从公司账户取100万元,然后用现金存入的方式给张俊强的账户转入100万元。当时是在古交市城关信用社办理的。我不认识张俊强,不认识任秀术。(2)证人康某1证言节录(被告人康常明的弟弟)(7P55):2000年左右建设陆源选煤有限公司时,我就开始在里面工作。我是厂里的总经理,负责厂里的全面工作,2016年离职。董事长康常明是我二哥。财务支出是康常明同意以后,安排我经手办理,我再安排财务人员支出,支出钱以后在凭证上面签字,有时候康常明也直接签字。2012期间,康常明告诉我马乃平的人要送一批4号原煤,他已和马乃平谈好价格,送来的煤结算方式以我们公司为主(吨数、成分以我们公司过磅和化验计数为准)。2012年后半年开始到2013年前半年,马乃平共计给我们公司送来10000余吨4号原煤,按照他们约定的价格与马乃平进行了结算,大约是每2000吨结算一次。到现在煤款基本付清,共计付了大概600余万元。只要支付给马乃平的钱都是煤款。(3)2019年3月14日证人王某2证言节录(7P63):我在周财茂养殖场开铲车。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断断续续干了三个月。2018年4月至6月干了两个月。工资是每月5000元。干活期间共产出最少5至6千吨煤炭。是4号原煤。全部让耿和平卖了。销售煤的时候,马乃平指挥我装车,闫万平和“憨宝”让我注意超载并核实车数。有两个煤场,一个在天马洗煤厂院子里,一个就是养殖场前面的场地。(4)2019年3月14日证人刘某证言节录(7P68):2017年腊月,李某1联系我从矾石沟一个煤场拉煤,过了磅,我和李某1还有两个叫不上来的车,一起把煤送到了介休新基业洗煤厂。从2017年腊月到2018年5月我从那个煤场拉过10车煤,都是送到介休新基业洗煤厂。(5)2019年3月14日证人李某1证言节录(7P73):2017年农历11月,耿和平给我打电话说他有煤,让我找点车给他运输,从古交市矾石沟的一个煤场内装车,拉到介休新基业洗煤厂、大丰洗煤厂卸车。每次拉煤时,耿和平、铲车司机、马乃平都在现场。(6)2019年5月2日证人冯某证言节录(7P78):2018年农历3、4月份,李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矾石沟一个煤场里装煤运到介休新基业洗煤厂,每吨运费60元。闫万平负责过磅。我和鼠年他们一起把煤运到介休新基业洗煤厂。我最少运输了十趟以上。(7)2019年5月9日证人闫某证言节录(7P82):2018年3月左右,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矾石沟煤场有一批煤需要运输到介休。我去矾石沟一个煤场,装完车,过完磅,送往介休的新基业洗煤厂和大丰洗煤厂。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共送了17车左右,大概500来吨。大丰洗煤厂送了4至5车,剩下的都送到新基业洗煤厂了。每车大概32吨左右。每次5至7辆运输车。(8)2019年5月9日证人曹某证言节录(7P86):2018年大约5月份左右,李某1把我领到矾石沟的一个煤场里,煤场的铲车把我的车装满,过完磅,跟着李某1他们一起把煤运到介休市大丰煤化洗煤厂。最开始送到介休大丰洗煤厂,后来大部分送到介休新基业煤化洗煤厂。每次去煤场大约有300多吨,全是原煤,有十来辆车去,一次就全拉完了,每辆车大约拉30多吨。我共运输了十几趟。(9)2019年5月10日证人李某2证言节录(7P91):2018年5月份左右,李某1把我领到矾石沟的一个煤场里,煤场的铲车把我的车装满,我驾驶我的车去过了磅,跟着李某1他们一起把煤运到介休市新基业洗煤厂。大约前后三个月,拉了十几回煤。我听别人说煤场是财茂的。每次去煤场大约有200多吨,全是原煤。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康常明的供述节录:我在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梁庄村有一个叫“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的洗煤厂,我担任法人代表。2008年至2013年年底我经营洗煤业务,2013年期间马乃平向我公司销售原煤二千多吨。我按照约定支付了马乃平141万元的煤款。当时厂里的会计是康某2。我公司负责收煤业务的人是我的弟弟康某1。我与马乃平的这笔生意是和我谈的,没有交易合同。我听说该煤是周财茂、马乃平在矾石沟开黑煤矿的煤。马乃平来我厂里跟我谈的,单价记不清楚了,谈的是煤价和运费的价格,但是不含税,没有补税。我知道马乃平没有企业,他答应给我补票。41万元是支付的马乃平的煤款,时间是在2013年3月25日,通过康某2信用社的个人账户转给张俊强的。第二笔100万元是在2013年3月6日通过康某2信用社的个人账户转给张俊强的。我现在欠着周财茂、马乃平煤款大概10万元左右。我提供的记账凭证里的结算单上面写的单位名称为矾石沟配煤厂实际就是马乃平提供的供货单位。当庭供述,不知道购买的煤是黑煤矿的煤,以为是鱼龙庄煤矿剩余的煤,在周财茂开鱼龙庄煤矿时就有往来,还欠周财茂钱了,我以为黑煤矿就是鱼龙庄煤矿。(2)被告人耿和平的供述节录:2017年后半年,马乃平说他从西曲矾石沟养殖场挖出一批4号原煤,我带着介休的朋友刘吉孝去到煤场进行化验,我和马乃平、刘吉孝谈好煤价,刘吉孝就让我安排车给他往介休送。拉煤的车是我联系李某1找的车,这些煤拉到了介休。马乃平说养殖场是周财茂的。马乃平和我说是在矾石沟养殖场挖出来的4号低硫原煤,挖出来就倒到矾石沟的一个配煤厂了,让我去配煤厂看煤。养殖场内是养殖家禽的,煤是他们从里面偷挖出来的。马乃平的储煤场在矾石沟马乃平养殖场出来以后左手边山坡上的一个无名储煤场,还有一个天马洗煤厂内。我在天马洗煤厂内拉了有1000吨左右;在无名储煤场内拉了有6000吨左右,共计7000余吨。煤价400元每吨。销售的煤炭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刘吉孝知道是黑煤。我将煤款付给万平,周财茂专门告诉我将煤款支付给万平。我们的客户介休新基业洗煤厂、大丰洗煤厂转到我账户里面,我取出来现金给的万平。我的是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不记得了,户名是耿和平。只要是介休过来的钱都是和马乃平交易的煤款,其他的有我儿子的生意往来。我一共帮马乃平销售原煤约6000余吨。这些原煤都是养殖场内产出的。我实际购买了马乃平250万原煤,但是支付了他300万,多支付的马乃平一直没有退。我们也是以每吨400元的价格售出的,刘吉孝给我每吨2元的利润。我共收到22000元,我不知道洗煤厂怎么给刘吉孝利润的。(3)被告人刘吉孝的供述节录:我认识耿和平,我和他合作拉过古交的煤。2017年腊月到2018年正月里,耿和平让我去西曲村矾石沟煤场里面看煤。我们谈好价格后总共拉了多少我记不清楚,总计我给他卡内转过300多万元,当时每吨煤的价格是420元。耿和平卖给我的煤,一开始煤场里拉煤,后来煤是从养殖场里面挖出来的,我不知道具体的出煤位置。只看到一会一辆车从养殖场出来卸煤,耿和平告诉我养殖场内出煤的时候我才知道煤是非法开采的。这批煤是马乃平的,“憨宝”是生产这批煤的包工头。闫万平给这些车过了磅,把数量告给耿和平,李某1就组织车队把煤运输到新基业,新基业的工作人员再次进行过磅,当场把运费付给司机。第二天,新基业的老板魏生强把煤款让他的妻子把款转入耿和平的农业银行卡,耿和平和闫万平一起到银行,耿和平取出款支付煤款。(4)被告人周财茂的当庭供述:2012年到2013年准备非法采矿时,因为出了事儿就没干成,没有出煤。卖给康常明的煤是配煤厂的煤,是从我原来的鱼龙庄煤矿拉过来的,从矾石沟煤矿、西曲大矿拉来的,还有截住陕南的车拉过来的煤,还拉过中煤、煤泥、矸石。(5)被告人马乃平的当庭供述:和康常明结算煤矿,只是周财茂让我结算,我结算了一下,其他的不清楚。我认识耿和平、刘吉孝,耿和平2017年到2018年从养殖场拉过煤,拉了多少不知道,拉到哪不知道,如何拉的不知道。4.辨认笔录(7P96-136):王某2辨认出耿和平,辨别、确认出煤场的准确位置。刘某辨别、确认煤场铲车司机王某2。辨别、确认出煤场的准确位置。李某1辨别、确认出煤场的准确位置。辨认出马乃平、耿和平、王某2、磅房人员闫万平。耿和平辨认出王某2、李某1、刘吉孝。康某1辨认出郭建新是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与陆源洗煤厂进行财务对接时,马乃平所带领的财务人员。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一)2002年,被告人周财茂、闫万平和耿光明、闫拉频合伙承包古交市鱼龙庄煤矿,闫拉频任法人代表。期间因承包费问题与鱼龙庄村民多次发生纠纷,村民马拉为、马锁地、马和平、马善清等人先后8次堵停煤矿,造成煤矿停产两个月,捣毁绞车一部,拆除道轨30余米,多次拆毁棚架。2004年4月初,被告人周财茂购买两口棺材摆放到煤矿附近显眼处。2004年4月19日,鱼龙庄村民携带镐把并带领古交市电视台记者前往煤矿,鱼龙庄煤矿的工人头戴安全帽,手拿镐棒,与村民发生打斗,造成鱼龙庄村村民马拉维、马双喜二人轻伤,刘三变等多人轻微伤,鱼龙庄煤矿康发全、闫万平、沈先亚、闫候三、郭建新等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对该案做了调解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关于鱼龙庄煤矿权属纠纷引起的群体性斗殴事件的调查报告(8P55):证实2003年后,鱼龙庄村村民马拉为、马锁地串联本村部分村民及非本村的社会人员多次到鱼龙庄煤矿堵停煤矿、关闭井口、拆毁棚架,造成煤矿停产两个月,捣毁绞车一部,拆除道轨30余米。2004年4月19日下午,马拉为、马锁地再次组织百余人到鱼龙庄煤矿堵停煤矿,强行关闭井口,引发集体械斗,致使煤矿方7人受伤住院,村民一方16人受伤住院。事件发生后,于2004年11月3日调解完毕。鱼龙庄煤矿方共出资265577.8元。(2)梭峪乡政府关于鱼龙庄煤矿纠纷的调查报告(9P13),证实鱼龙庄煤矿属个人投资挂名企业,该矿“四证”齐全,手续完善。自煤矿批办以来,该村未进行过任何投资,且现承包人闫拉频与村委会的合同约定也全部兑现。(3)举报材料(8P5),证实被告人杨五当于2019年5月10日举报2004年4月19日鱼龙庄煤矿老板组织工人和鱼龙庄村民打架,还准备两口棺材。(4)闫拉频报案材料(10P1),证实闫拉频报案马地儿、马拉为、马和平为首的村民多次到鱼龙庄煤矿堵停煤矿、关闭井口、拆毁棚架、推翻矿车、袭击工人,造成煤矿停产两个月。(5)报案材料(10P9),证实马全维、马文文、刘三变、邢拉娥、刘三货、马双喜、邢腊喜、马奶心、马锁地、马善、马拉为、马元外报案2004年4月19日被打。(6)鱼龙庄煤矿手续(10P26):山西省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核准书;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上产许可证。(7)调解协议(8P63),证实鱼龙庄煤矿与马双喜、马锁地、马拉为、马元外等15人达成调解,鱼龙庄煤矿赔偿了马双喜等人。(8)立案决定书(8P175):证实古交市公安局于2005年3月4日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侦查。2.证人张某3等38人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19日,鱼龙庄村民携带镐把并带领古交市电视台记者前往煤矿时,鱼龙庄煤矿工人头戴安全帽,手拿镐棒,与村民发生打斗,造成鱼龙庄村村民马拉维、马双喜、刘三变等人受伤,鱼龙庄煤矿康发全、闫万平、沈先亚、闫候三、郭建新等人受伤。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五当的供述节录(8P6):2004年4月19日之前,煤矿为了恐吓村民就买了两口棺材放在煤矿一个显眼的地方。视频录得是2004年鱼龙庄煤矿发生打架时的情况,具体位置是在鱼龙庄煤矿充电房的西面到背后还有下面的煤场,我看清楚参与的人有马乃平、闫万平、郭建新。在视频中我看到闫万平在打斗过程中从坡上滚落到煤场,当时马乃平都带红色安全帽手持搞把在击打鱼龙庄的村民,播放至1分05秒的时候郭建新上身穿红色球衣,下身穿迷彩裤手持搞把击打地上的人。当庭供述:打架时其不在现场,打完架后才到了现场。(2)2019年6月17日周财茂的供述节录(8P11):2004年4月19日发生打架的时候我和康所青在外地,参与打架的人应该都是村民和煤矿上的人,具体有谁在场我不清楚。买棺材是我的主意,和其他人没有关系。(3)2019年5月28日马乃平的供述供述节录(8P14):我记得当时鱼龙庄村里有一群人开着大汽车去了矿上,人下车就往矿上冲,我看见戴了安全帽就往出跑,我跑出去对方的人就开始打我,我就反过来打他们。参与打架的人多,有煤矿上的人,还有鱼龙庄的村民。男女老少有上百号人手。具体记不清楚了。老板们在不在场我忘记了。(4)2019年5月28日闫万平的供述节录(8P17):2004年鱼龙庄煤矿发生的打架事件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打架。(5)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康所青的供述节录(8P20):打架的时候我和周财茂在北京办事不清楚,后来过了几个月以后我才听说的。(6)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郭建新的供述(8P22):当时我在鱼龙庄煤矿做饭,我记得时间发生在中午的时候,当时我正在睡觉,迷迷糊糊听到外面有吵吵的声音,我就爬起来,刚开了门就被打倒,醒来的时候就在医院了。(7)2019年5月14日耿光明的供述节录(8P31):2004年4月19日的打架事件我和周财茂、闫拉频、闫万平四个人商量过,与村民谈不妥就用武力解决。每个股东必须带到煤矿一个老人,在煤矿摆放棺材。打架时工人在场的有郭建新、马乃平、康所青,俊强(大车司机)、马锦飞(大车司机),我记不清在不在现场了。当时周财茂、闫万平、闫拉频、郭建新、马乃平、康所青全在煤场上面的坡上站着。边看边说,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打完架后有一部分鱼龙庄村民受伤住院了,闫拉频就让我们这一方的老人也全部住了院。4.鉴定意见(8P72),证实康发全、闫万平、沈先亚、闫候三、郭建新、邢拉娥、邢腊喜、高元女、刘三货、刘三变、马文文、邢吉庆、马元外、马锁地、马全维、马拉为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马拉维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头皮裂伤愈合瘢痕构成轻微伤;马双喜颜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口腔损伤构成轻微伤。5.辨认笔录:2005年3月23日,刘三变辨认现场录像。2005年3月25日,刘亮师辨认现场录像。2005年3月26日,邢腊喜辨认现场录像。2005年3月29日,马拉为、马巨海、马锁地、邢来宝辨认现场录像。2005年3月30日,闫拉频辨认现场录像。2005年4月1日,闫万平辨认现场录像。2005年4月5日,马善清辨认现场录像。以上辨认笔录均不是辨认本案被告人参与械斗,也没有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参与械斗。6.视听资料,寻衅滋事案光盘一张。(二)2011年12月,雷金光在周财茂的同意下,借用周财茂实际控制的农得富养殖场的名义向山西省农村商业银行古交支行骗取贷款100万元,2012年3月22日归还。农得富养殖场的法人康所青在明知养殖场已倒闭,场内未饲养任何家禽的情况下,按照周财茂的指示,将养殖场的工商营业执照出借给雷金光,并协助雷金光办理贷款手续,编造购买种猪、猪苗的理由,以其妻子康英英(实际控制人)的汽车运输公司做担保。2012年4月28日以同样手段从古交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立案决定书(11P2),证实古交市公安局2019年5月23日立案(2)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书、企业基本信息报告(古交市金荣运业有限公司)、借款借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贷款手续、贷款本息收回凭证,证实雷金光2011年12月30日以保证担保方式、以古交市农得富养殖专业合作社购饲料用途,借款100万元,2012年3月22日归还,归还本金100万元,利息31872.41元。2012年4月28日用同一手续又贷款100万元。(3)购销合同书(13P131),结算业务委托书、汇兑支付往账凭证、进账单、账户明细清单(14P84-95),雷金光证言,被告人康所青的供述,证实养殖场已倒闭,购买种猪、猪苗系编造的理由,该款项进入雷金光账户。(4)古交市农村商业银行2019年6月5日所作说明(11P20):古交市农得富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12月30日在我支行贷款100万元,贷款用途购饲料,到期日2012年3月17日,该笔贷款于2012年3月22日归还。又于2012年4月27日在我行贷款100万元,于2013年4月25日到期。此笔贷款共结息119534.13元。借款人贷款到期后未归还,现已形成不良,截止2019年3月21日共欠本金100万元,欠息1191322.57元。2.证人证言(1)证人温某证言(14P102):2012年的时候雷金光向我借款100万元,说是用于帮古交农村信用社的朋友完成任务,他说用几天,结果有一段时间不给我,我就催他,后来他一次性还给我。(2)2019年5月27日雷金光供述节录(11P16):我和周财茂商量用他的农得富养殖场的手续贷款,他同意后我联系康所青办理,用我的金荣运业公司做担保贷了100万元,贷下来的钱我记不清和周财茂怎么处理的。2012年5月这笔贷款到期,我先向温某借款100万元还了贷款,又用同一套手续从信用社贷款100万元,贷下来的款直接还给温冬青,实际就是倒腾一下这笔贷款。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周财茂供述节录(11P3):2008年我用农得富的手续向古交镇信用社贷款150万元,这笔贷款我还了。后来,雷金光找我用农得富养殖场的手续在信用社办贷款,我就告诉康所青帮雷金光贷款。后来康所青帮雷金光用养殖场的手续从古交镇信用社贷了100万元。我不清楚以什么名义贷的。(2)被告人康所青供述节录(11P8):2008年我和马乃平构建起农得富养殖场,经营了一年多,因经营不善倒闭,所有的猪全部处理完,养殖场什么也不饲养了,我也离开养殖场。2012年雷金光要用我的农得富养殖场的手续从古交信用社贷款,贷了100万元,他和信用社联系后我过去签了一次名字,其余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贷款用来干什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财茂组织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康所青、郭建新、李二万、闫万平、李福忠、马锦飞、张俊强、曹高峰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原煤,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6641025.8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组织工人在非法采矿时,发生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康常明、耿和平、刘吉孝明知是非法开采的原煤而购买或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财茂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乃平、孟凡华、王太军、杨五当、康所青、郭建新、李二万、闫万平、李福忠、马锦飞、张俊强、曹高峰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五当、李二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常明、耿和平、刘吉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耿和平主动退交了非法所得,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凡华、王太军、康所青、郭建新、闫万平、李福忠、马锦飞、张俊强、曹高峰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五当、李二万对该案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闫万平、康所青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由于该四被告人共同的犯罪事实只有一起非法采矿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2004年4月19日四被告人共同的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该事实是由于鱼龙庄煤矿合法生产期间和村民的利益纠纷引发,双方互殴,造成二轻伤多人轻微伤的结果,双方都有人受伤,公诉机关未提供周财茂指使他人械斗、马乃平、闫万平、康所青参与械斗的确切证据,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做了调解处理,且该事实与非法采矿犯罪又间隔六年以上。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雷金光在周财茂、康所青帮助下骗取贷款的违法事实,该事实中实际贷款的雷金光不在案,该事实要么构成犯罪,要么是借贷关系,公诉机关认定为违法事实不妥。被告人周财茂、马乃平、闫万平、康所青非法采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四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相关证据。综上,四被告人之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不能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2012年到2013年康常明付给周财茂的600万元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的破坏价值和非法所得。现有证据能够证实2012年到2013年周财茂犯罪团伙进行过非法采矿,从康常明经营的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结算单、马乃平出具的收条、证人康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2012年到2013年周财茂实际卖给康常明经营古交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10000余吨煤,结算金额600余万元。应当认定该600余万元为非法采矿的破坏价值和非法所得。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2017年到2018年破坏价值30641025.84元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认定,鉴定人当庭接受了被告人和各辩护人的询问,解释了鉴定过程中相关问题和依据,说明了该认定的客观性、真实性。被告人杨五当作为非法采矿矿井的井下负责人,负责井下安全技术以及非法开采地点的确定,2017年到2018年非法采矿的范围和地点以及如何开采、在哪儿开采都是由杨五当确定的,依据杨五当指认的开采地点和范围进行测量的结论,应当采信,作为破坏价值的依据。各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矿灯8个,微型车4辆,农用四轮车3辆,对讲机1部,手电钻1台,三轮车14辆,应予没收。被告人耿和平主动退交的非法所得22000元以及公安机关扣押的周财茂给闫万平93500元应予没收,周财茂非法所得900余万元,应向被告人周财茂继续追缴,予以没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的态度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财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马乃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孟凡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四、被告人王太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五、被告人杨五当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六、被告人李二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七、被告人张俊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康所青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郭建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闫万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李福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曹高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三、被告人马锦飞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四、被告人康常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五、被告人耿和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六、被告人刘吉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七、被告人周财茂非法所得900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周财茂追缴,予以没收。
十八、被告人耿和平非法所得22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周财茂给闫万平的93500元,予以没收。
十九、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矿灯8个,微型车4辆,农用四轮车3辆,对讲机1部,手电钻1台,三轮车14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爱平
审判员 武绪良
审判员 贾珍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