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刘天珍,女,
被执行人:曹德安,男,申请执行人刘天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德安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豫15民终46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德安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天珍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1、2019年1月11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刘天珍到庭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刘天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2019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德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3、2019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德安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德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9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德安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曹德安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9年5月6日,本院在光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曹德安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8、2019年6月6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曹德安居住地现场调查,了解实际情况;9、2019年6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人刘天珍,告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以及申请人将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刘天珍同意终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标的为5万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刘天珍发现被执行人曹德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骁励
审 判 员 吴建国
代理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