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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656号

陈忠英与张灵机、蔡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忠英;张灵机;蔡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56号

原告:陈忠英,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张灵机,男,汉族,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蔡红,女,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西路保险大厦。

负责人: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严寒,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 原告陈忠英与被告张灵机、蔡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陈忠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忠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