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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418号

王海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海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棠,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海棠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鲁A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党校街由南向北行至汇泉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海棠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8.6mg/100ml。被告人王海棠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1月23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车牌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海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棠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王海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海棠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棠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海棠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