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4行审206号

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谢根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谢根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4行审206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与少典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战民,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谢根喜,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谢根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谢根喜作出编号为410184-100513805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谢根喜驾驶豫A×××**号车辆在解放路(万邓路至新村大道)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决定对谢根喜处以罚款50元。谢根喜经催告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谢根喜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184-100513805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50元”的行政行为。

审 判 长  孙保宪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赵玉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