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友,男,生于1969年07月02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韩井海,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执行刘生友与韩井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韩井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生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井海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韩井海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刘生友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4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执行员 胡卫星
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