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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5981号

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文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文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598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新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帅良,职务: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赵文奎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