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598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新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帅良,职务: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赵文奎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安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文奎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