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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2执533号

飞竹生、杨贵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飞竹生;杨贵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2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飞竹生,男性,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杨贵洪,男性,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陆良县。本院在执行飞竹生与杨贵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贵洪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其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我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云0322执53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江林

审判员  闻平良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平鸭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