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2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飞竹生,男性,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杨贵洪,男性,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陆良县。本院在执行飞竹生与杨贵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贵洪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其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我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云0322执53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江林
审判员 闻平良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平鸭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