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416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首峰电子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主要
负责人:刘伯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该厂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艾迪森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主要
负责人:姚春林。
被告:姚春林,男,汉族。
原告中山市古镇首峰电子配件厂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艾迪森灯饰电器厂、姚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山市古镇首峰电子配件厂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首峰电子配件厂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