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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2执16号之一

郑德雄与谢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德雄;谢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德雄,男性,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人。

被执行人:谢发清,男性,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 本院在执行郑德雄与谢发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发清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谢发清名下产权为喜房权证2011字第XXX号不动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吉布吉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吉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