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德雄,男性,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人。
被执行人:谢发清,男性,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 本院在执行郑德雄与谢发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发清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谢发清名下产权为喜房权证2011字第XXX号不动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吉布吉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吉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