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3269号
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云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146967161。
法定代表人:冯守用,公司经理。
被告:黄朋,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曾凡清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