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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2505号

董广福与张长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广福;张长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2505号原告董广福,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长建,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广福诉被告张长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广福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广福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广福负担。

审 判 长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范文芝

人民陪审员  胡晓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