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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405号

张文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生,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利津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底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文生在××村××宿舍饮酒后,驾驶鲁A7××××小型轿车,沿省道24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圣井立交桥北侧时,被章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文生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2±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张文生经电话通知自行至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查获经过、归案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文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张文生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生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文生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克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