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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民申1471号

大连高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辽宁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高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辽宁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147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高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振工街。

法定代表人:王民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聃聃,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22-2A号。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红春,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旭,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

负责人:盛晓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红春,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旭,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大连高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达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辽宁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而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原审判决依据各方提供合同所得的平均值作为单价酌定每台风机的定检服务费进而确定案涉争议的价款是错误的,实际上,再审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不仅包括定检,还包括消缺和大修等,原审判决仅计算了定检的费用而未包含消缺和大修的费用,而且,这种依据各方提供合同所得的平均值作为单价酌定每台风机的定检服务费本身就是不科学的。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严格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认真准备并恰当地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义务,为此支付了交通费、人工费等合计1,486,716.1元,这些费用都是真实发生的且被申请人对此费用的发生并未否认,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案涉服务项目没有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应该承担包括支付再审申请人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再审申请人损失的责任,原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判令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判决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案涉款项是错误的。本案的实际情况就是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赔偿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就是《审计报告》审计核算的数据,这些款项都是再审申请人为履行案涉项目的实际支出,被申请人必须全额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承揽项目的确定。从本案高达公司提供的检查维护记录表和工作票反映出实际完成的承揽工作项目和高达公司提供的未经双方签订的《风电机组技术服务》,承揽项目为定检、消缺,定检即为定期检查养护,消缺即为常规更换和维修,由定做人提供更换的配件,高达公司主张承揽项目还包括大修,与通常的风电机组维护服务合同不一致。另高达公司提供的检查维护记录表和工作票也未反映出高达公司完成项目为大修,结合案涉马鞍山风电场为新建项目,如发生发电机轴更换的大修项目,也不属于定检维护的范围,故无法认定双方间承揽项目包括风电机组的大修,再从双方所提供的风电机组维护合同,所反映出维护服务采取固定单价模式,维护项目也是包括定检和消缺两项,不包括风电机组的大修。本案焦点问题为高达公司为原龙源沈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属马鞍山风电场提供定检维护维修服务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价款或者报酬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协商确定,又无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或同行业的定检维护服务价格进行确定原龙源沈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报酬标准。关于高达公司依据其单方委托大连集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请求支付承揽价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因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高达公司提供的基础资料作出,不符合风电场定检维护按固定单价收取报酬的行业惯例,且按该审计结论所计算的单台发电机组定检维护价格远高于市场服务价格,原审认定该审计报告未按照行业惯例进行核算,对该审计报告未予采信,并无不当。针对本案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对定检维护费用即固定单价费用标准未进行书面约定,原审根据双方提供的其他风电场定检维护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固定单价标准,取平均值确定固定单价收取报酬标准,并据此判决被申请人支付承揽报酬,亦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大连高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方

审判员  谭 斌

审判员  席铁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栾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