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6执9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张宗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张宗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路**。

负责人:司国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青,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风险部客户经理,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张宗停,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宗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执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麻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