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1执243号

何延波、黄亚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延波;黄亚新;神州长城(扶沟)贾鲁河综合治理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何延波,男,汉族,1981年4月5日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黄亚新,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扶沟)贾鲁河综合治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花园路南段公路局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41DEY68。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延波申请黄亚新、神州长城(扶沟)贾鲁河综合治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621民初27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标的款305995元,下余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9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并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1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