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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2883号

北京金泷瑚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春广;北京金泷瑚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2883号申请人曹春广,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金泷瑚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泷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文水家园****1-24。

法定代表人:董永革,执行董事。曹春广与金泷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6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春广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其会员费等共计人民币11989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泷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金泷瑚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金泷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本院对被执行人金泷瑚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将被执行人金泷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19890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6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丰利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