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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36号之一

郑建军、张瑞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建军;张瑞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36号之一申请人郑建军,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瑞林,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郑建军申请执行张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36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瑞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执行费142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张瑞林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瑞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瑞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梁泽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 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