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特68号
申请人:内蒙古童程童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37号瑞德福综合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杨子杰,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女,该公司人事主管。
被
申请人:刘玉洁,女,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内蒙古童程童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玉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裁字(2019)13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童程童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内蒙古童程童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裁字(2019)130号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童程童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