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894号
原告:魏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巩某,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166863。
法定代表人:生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翔,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巩某、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巩某、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马成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