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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民初894号

魏某与巩某、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魏某;巩某;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894号

原告:魏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巩某,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166863。

法定代表人:生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翔,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巩某、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巩某、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马成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