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系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有金,系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员。
被执行人:刘越雄,男,汉族,1992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刘越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OE026181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越雄应交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75.01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仲裁费人民币27.04元给申请执行人。加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越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越雄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越雄有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已被查封,由于无法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另在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被执行人刘越雄原居住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刘越雄有房地产、存款、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刘越雄住所地也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刘越雄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越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5日本案承办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越雄采取各种调查措施,却未能发现其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宇辉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罗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