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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2财保144号

王荣蓉、文应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荣蓉;文应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2财保144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荣蓉,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

被

申请人:文应兴,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荣蓉与被申请人文应兴申请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川1722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同日作出(2018)川1722执保92号执行裁定,对1.对王荣蓉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西区新城职教园区东侧茗悦华府x号楼x楼x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2.对文应兴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上河街2号工地砂砖厂集资楼东单元x楼x号房屋(房权证号:宣房权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王荣蓉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荣蓉与文应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川1722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就该民事调解书载明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王荣蓉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西区新城职教园区东侧茗悦华府x号楼xx楼x号住房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文应兴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上河街2号工地砂砖厂集资楼东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宣房权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桂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