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3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郭行三,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王文忠,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口区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郭行三与被执行人王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鲁050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王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郭行三欠款25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53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贠向东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53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忠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没有签收,也未履行义务。于2019年1月21日、2月11日、4月12日、6月5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文忠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的足额财产。于2018年4月1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文忠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940.74元。于2019年1月25日、2月11日、6月5日先后三次到被××人××住处河口区××梅家村对其进行传唤,但均未发现其下落。在此情况下,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王文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王文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年6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郭行三进行了终本约谈。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行三的债权利益已实现1940.74元,尚有债权利益23359.26元未得到实现。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50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来强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刘美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