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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12民初1377号之二

马鑫与缪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鑫;缪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12民初1377号之二

原告:马鑫,女,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馨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思文,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马鑫与被告缪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了(2019)苏1112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告缪思文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缪思文53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晓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邰利明

书 记 员 陶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