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12民初1377号之二
原告:马鑫,女,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馨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思文,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马鑫与被告缪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了(2019)苏1112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告缪思文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缪思文53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晓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邰利明
书 记 员 陶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