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2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祖荣,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雷炳梅,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8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雷炳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白雀支行6228****5468账户上存款12000元。现因申请人雷炳梅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祖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白雀支行6228****5468账户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骁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