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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2执1124号之一

余祖荣申请执行雷炳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祖荣;雷炳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2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祖荣,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雷炳梅,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8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雷炳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白雀支行6228****5468账户上存款12000元。现因申请人雷炳梅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祖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白雀支行6228****5468账户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骁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