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1731号
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兴原大街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兴海,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寇明元,男,住平原县。
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