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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执159号

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辉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辉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9393408G。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被执行人:贵州和辉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曙明,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30874688-8。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贵州和辉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和辉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向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调查,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1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龙曙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62795.17元,截至2019年6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62795.1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冯云志

审判员 李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凤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