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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27号

吴艳莉、晁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艳莉;晁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吴艳莉,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晁阳,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艳莉与被执行人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晁阳公积金150000元,因该账户系正常状态,暂无法提取;于2019年5月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6月18日,执行标的为1516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晴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