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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1民初1385号

胡群与周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群;周桢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1385号

原告:胡群,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周桢菲,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胡群诉被告周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今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6月15日以与被告初步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群负担。

审判员  刘浩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邹侃

书记员肖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