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1385号
原告:胡群,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周桢菲,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胡群诉被告周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今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6月15日以与被告初步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群负担。
审判员 刘浩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邹侃
书记员肖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