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82民初5073号
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系该社理事长。
被
申请人:冯立刚,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贺新娜,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贺占革,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贾彩霞,女,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立刚、贺新娜、贺占革、贾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冯立刚、贺新娜、贺占革、贾彩霞的银行存款345936.7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冯立刚、贺新娜、贺占革、贾彩霞的银行存款345936.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项锋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人民陪审员 任永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伍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