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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82民初5073号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立刚;贺新娜;贺占革;贾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82民初5073号

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系该社理事长。

被

申请人:冯立刚,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贺新娜,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贺占革,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贾彩霞,女,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立刚、贺新娜、贺占革、贾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冯立刚、贺新娜、贺占革、贾彩霞的银行存款345936.7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冯立刚、贺新娜、贺占革、贾彩霞的银行存款345936.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项锋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人民陪审员  任永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伍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