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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7550号

袁某某、晁某等与薛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晁某;薛某某;轩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7550号

原告:袁某某,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住临沂市兰山工贸开发区。

原告:晁某,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住临沂市兰山工贸开发区。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轩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袁某某、晁某与被告薛某某、轩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袁某某、晁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袁某某、晁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海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