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7550号
原告:袁某某,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住临沂市兰山工贸开发区。
原告:晁某,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住临沂市兰山工贸开发区。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轩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袁某某、晁某与被告薛某某、轩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袁某某、晁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袁某某、晁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海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