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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9992号

原告吉伟林诉被告中核清大(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祺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股东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伟林;中核清大(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祺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9992号

原告:吉伟林,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武,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清大(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琼宇路特发信息科技大厦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0483XQ

法定代表人:尹学军。

被告:深圳祺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琼宇路特发信息科技大厦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CEL9P。

法定代表人:尹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恩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惠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伟林诉被告中核清大(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祺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股东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5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旬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锐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