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9992号
原告:吉伟林,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武,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清大(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琼宇路特发信息科技大厦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0483XQ
法定代表人:尹学军。
被告:深圳祺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琼宇路特发信息科技大厦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CEL9P。
法定代表人:尹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恩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惠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伟林诉被告中核清大(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祺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股东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5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旬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锐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