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睿,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3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仕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守平、王志鑫。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4344515.04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案款扣缴执行费后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财产处置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常青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杨宗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