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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658号

贾新杰、河南文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新杰;河南文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贾新杰,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河南文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原阳县城关镇西街。注册号:410725000026227。

法定代表人:孙文艳,任执行董事职务。申请执行人贾新杰与被执行人河南文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6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新杰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文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新杰劳务报酬欠款14282.4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文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新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天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