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4执3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汤子其,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阳乘风,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87年5月27日生,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汤子其与被执行人阳乘风、李敏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424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申请执行人汤子其同意按长期履行的方式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24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胜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