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2368号
原告:李银亭,男,198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伟,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小虎,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李银亭与被告桑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李银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银亭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志芳
书 记 员 洪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