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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3执737号

徐玲、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玲;刘培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9)皖0323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徐玲,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刘培军,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徐玲与被执行人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玲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培军给付徐玲5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刘培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培军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等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培军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3、本院已依法向刘培军发布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4、本院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徐玲,徐玲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培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刘培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玲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培军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玲发现被执行人刘培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迪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