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325民初1507号
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镇古城商业街A-25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迪力拜尔,女,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迪力拜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祖克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玛伊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