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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民初2394号

余肖奇与刘期全、黄木英、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余肖奇;刘期全;黄木英;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2394号

原告:余肖奇,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龙芬,系夫妻关系。

被告:刘期全,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黄木英,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巷******。

法定代表人:刘冠民。 余肖奇与刘期全、黄木英、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余肖奇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余肖奇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叶尚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