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2394号
原告:余肖奇,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龙芬,系夫妻关系。
被告:刘期全,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黄木英,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巷******。
法定代表人:刘冠民。 余肖奇与刘期全、黄木英、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余肖奇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余肖奇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叶尚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