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37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8482414G。
法定代表人:熊旺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21621166G。
法定代表人:李春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州市友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鄂州市段店镇刘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92001675R。
法定代表人:李晨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毕晓寰,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私企业主,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陈国红,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私企业主,住址,
被执行人:陈国庆,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李春洪,男,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蔡玉阳,女,193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人,退休职工,住址,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鄂州市友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毕晓寰、陈国红、陈国庆、李春洪、蔡玉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5执37号案件的执行。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