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406财保127号

曹起旺、刘苏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曹起旺;刘苏成;刘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6财保127号

申请人:曹起旺,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代理人:双宁,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苏成,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

申请人:刘三女,女,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曹起旺与被申请人刘苏成、刘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起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苏成、刘三女银行存款289498元。申请人曹起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289498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起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苏成、刘三女银行存款28949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雨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