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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执4348号之二

周明友与重庆禧濠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明友;重庆禧濠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7执43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明友,女,汉族。

被执行人:重庆禧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胜萍。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7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禧豪科技有限公司定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执行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禧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本案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难以继续,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禧豪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定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以结案标的核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贵 刚

审判员 汤 跃 庆

审判员 上官俊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亚 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