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7执43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明友,女,汉族。
被执行人:重庆禧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胜萍。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7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禧豪科技有限公司定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执行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禧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本案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难以继续,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禧豪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定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以结案标的核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贵 刚
审判员 汤 跃 庆
审判员 上官俊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亚 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