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311执1850号

洛阳耐博轴承专用模具有限公司、魏振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耐博轴承专用模具有限公司;魏振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11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耐博轴承专用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法定代表人:董延超。

被执行人:魏振利,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洛阳耐博轴承专用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振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共计7轮查控,于2019年6月17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28000172508有存款193元已于2019年6月17日被我院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62×××69账户有存款1.19元于2019年6月17日被我院冻结,对仅有的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3、经调查被执行人魏振利名下无房产信息,名下车辆(鲁P×××**)但未实际控制、无工商等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4、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5、因被执行人魏振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18年1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尚有11360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7、2019年6月1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报请公安部门采取临控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0311执18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魏振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耐博轴承专用模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聪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