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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593-1号

谈保雷与申春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谈保雷;申春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593-1号 申请执行人谈某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X镇XX村村民,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号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谈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19426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申某某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其名下有五辆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申某某持有的西安永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打印人:范翠花  校对人:杜娟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