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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352号

汪小强与杨红卫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小强;杨红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902执352号 汪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劳务费14800元,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123元,合计150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3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  1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