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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2执882号之二

高念泽、王达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念泽;王达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8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念泽,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王达树,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本院在执行高念泽与王达树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22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铁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