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8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念泽,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王达树,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本院在执行高念泽与王达树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22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铁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