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鲁0602民初5919号
原告:辛某,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马某,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李某,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李某,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烟台市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辛某、马某、李某、李某与被告烟台市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卫 娜
人民陪审员 陈泽卿
人民陪审员 伞银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贺彬 微信公众号“”